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更(一)字第一四號
抗告人甲○○右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到本裁定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裁定,於同年月十一日提起抗告,迄未提出抗告理由書狀,本件抗告不合法律程式,抗告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依法補正,逾期未補正,依法裁定駁回抗告。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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