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3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藍珮瑜藍添丁 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藍珮瑄 即藍添丁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藍子皓 即藍添丁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添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添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陸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添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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