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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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美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美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美卿所犯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
3、4至5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分別於民國102年
4月24日、6月1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於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該條規定業經修正,惟因受刑人所為如附表所示犯行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黃美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15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12日│101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33號│字第4333號│字第4548號│字第5128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08號│101年度簡字第708號│101年度簡字第767號│102年度簡字第94號││事實審│││││││├───┼─────────┼─────────┼─────────┼─────────┤││判判│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8日│102年3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08號│101年度簡字第708號│101年度簡字第767號│102年度簡字第94號││確定│││││││判決├───┼─────────┼─────────┼─────────┼─────────┤││判決確│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21日│102年4月29日│││定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9號│字第359號│字第367號│字第1050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25日│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128號│字第13433號│字第13433號│字第13433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258│102年度審簡字第258│102年度審簡字第258││事實審│││號│號│號││├───┼─────────┼─────────┼─────────┼─────────┤││判判│102年3月25日│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258│102年度審簡字第258│102年度審簡字第258││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102年4月29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定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0號│字第2164號│字第2164號│字第2164號│└───────┴─────────┴─────────┴─────────┴─────────┘┌───────┬─────────┬─────────┐│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433號│字第13433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258│102年度審簡字第258││事實審││號│號││├───┼─────────┼─────────┤││判決│101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258│102年度審簡字第258││││號│號││判決├───┼─────────┼─────────┤││判決確│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164號│字第2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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