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英傑被告陳瑞振被告張美蓉被告陳綉英被告 周沛縈 指定辯護人 吳秋永 律師被告 陳秀琴 被告 李鳳正 被告 陳秀鈴 被告 丁敏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76、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英傑、陳瑞振、張美蓉、陳綉英、周沛縈、陳秀琴、李鳳正、陳秀鈴、丁敏男,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本件吳英傑、陳瑞振、張美蓉、陳綉英、周沛縈、陳秀琴、李鳳正、陳秀鈴、丁敏男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上開被告吳英傑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被告陳瑞振、張美蓉、陳綉英、周沛縈、陳秀琴、李鳳正、陳秀鈴、丁敏男於本院審理均自白犯罪(見他字第2067號卷第322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9號卷第81頁背面、第96頁、第118頁),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