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債務人 闕唐美惠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闕唐美惠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本條例第133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本條例第13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於民國99年6月9日依本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
於99年8月26日裁定自99年9月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後,經本院於101年7月23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清算事件(下稱清算聲請卷)、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清算事件(下稱清算執行卷)卷宗附卷可考。
㈡查債務人自99年9月起迄今皆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於99
年9月至100年12月期間每月領取老人年金新臺幣(下同)3,131元,自101年1月起迄今每月領取老人年金3,631元乙節,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122頁民事陳報狀),並有債務人於汐止樟樹灣郵局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郵政存簿儲金簿(見本院卷㈠第123至125頁)在卷可稽。本院經審酌債務人年屆68歲,已屬無工作能力之年,債務人現無工作,要非無因。而債務人自陳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皆與長子 闕昌群 一家共同居住,吃、住皆由長子闕昌群負責,故每月無必要支出(見本院卷㈠第122頁民事陳報狀),從而,債務人每月領有之固定老人年金收入3,631元仍有餘額,足堪認定。又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即97年6月至99年5月),僅自98年12月起每月領取老人年金3,131元,此外,無其他收入或財產乙情,有債務人97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稽(見清算聲請卷第18、19頁、本院卷㈠第126至128頁),復斟酌債務人無必要支出等上情,準此,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萬8,786元(計算式:3131×6個月=18786),然該數額顯然無從高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32萬1,531元,核與本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依該規定為不免責之裁定。
㈢又經本院詢問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
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澳盛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均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其中澳盛銀行、遠東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均主張債務人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依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裁定不免責;債權人日盛銀行並主張債務人自陳每月收入僅國民年金3,131元,顯入不敷出,而需向他人借貸維持生活或有財產收入存在隱匿未報,依本條例第134條第8款應裁定不免責等語。惟查:
⒈依債權人澳盛銀行所提供信用卡消費明細(見本院卷㈠第18
至38頁、本院卷㈡第7至18頁),債權人遠東銀行所提供信用卡消費明細(見本院卷㈠第41至48頁、本院卷㈡第34至35頁),債權人玉山銀行所提供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見本院卷㈠第53至62頁),債權人台新銀行所提供持卡人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㈠第64至67頁),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所提供客戶消費明細表(見本院卷㈠第72至108頁),債權人日盛銀行所提供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見本院卷㈠第133至297頁)所示,債權人澳盛銀行所提供信用卡消費明細係因附卡持卡人 闕士曄 使用該行信用卡過度消費所致,並非債務人本人之消費行為,尚難以此作為認定債務人有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另上開債權人所提供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其中於大型量販超市及加油站每次數百元至千餘元之消費,該部分支出應屬日常生活用品消費,非屬債務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扣除前述一般消費行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97年6月至99年5月)使用信用卡消費之金額為35萬9,603元(明細如附件所示),則縱認如附件所示之前開信用卡消費金額35萬9,603元為奢侈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惟債務人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85萬5,999元(見清算執行卷第57頁),是債務人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之總額亦未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自不符合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⒉再者,債務人自陳每月收入僅有老人年金3,131元,自101
年1月起調整為3,631元,自其99年6月起迄今皆與長子闕昌群一家共同居住,吃、住皆由長子闕昌群負責,故每月無必要支出(見本院卷㈠第122頁),是債務人之長子闕昌群基於親屬關係,負擔債務人日常生活支出,核與常情相符,自不得以此遽認為債務人有故意隱匿財產、收入或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等情。是債權人日盛銀行上開所稱,核屬無據,自難憑採。
⒊此外,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符合本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自不得依此規定裁定不免責。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收入及支出狀況,與其積欠債務之消費內容、原因,認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133條前段或第
13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依上說明,自應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債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消費日期│消費明細│消費金額│發卡/貸款銀││││(新臺幣/元)│行│├────┼────────┼───────┼──────┤│97年6月│ATT│9,297│玉山銀行││├────────┼───────┼──────┤││家樂福南港店│24,900│玉山銀行│├────┼────────┼───────┼──────┤│97年7月│統聯旅行社│7,350│玉山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1,750│玉山銀行│││公司││││├────────┼───────┼──────┤││ATIT│9,284│玉山銀行││├────────┼───────┼──────┤││MICHELRENE世貿│1,500│玉山銀行│││店│││├────┼────────┼───────┼──────┤│97年8月│ATIT│9,528│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7,950│玉山銀行││├────────┼───────┼──────┤││太子城企業有限公│3,000│中國信託銀行│││司│││├────┼────────┼───────┼──────┤│97年9月│ATIT│9,784│玉山銀行││├────────┼───────┼──────┤││KIKI延吉店│1,375│玉山銀行││├────────┼───────┼──────┤││PCHOME│19,900│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2,600│玉山銀行││├────────┼───────┼──────┤││大潤發內湖一店│1,747│日盛銀行│││├───────┤││││2,825││││├───────┤││││3,336││││├───────┤││││2,730││├────┼────────┼───────┼──────┤│97年10月│ATIT│9,894│玉山銀行││├────────┼───────┼──────┤││中華航空股份有限│2,361│玉山銀行│││公司│││├────┼────────┼───────┼──────┤│97年11月│ATIT│10,209│玉山銀行││├────────┼───────┼──────┤││Tab忠孝店│1,240│中國信託銀行│├────┼────────┼───────┼──────┤│97年12月│ATIT│10,173│玉山銀行│├────┼────────┼───────┼──────┤│98年1月│昇恆昌股份有限公│967│玉山銀行│││司││││├────────┼───────┼──────┤││京星餐廳有限公司│1,715│中國信託銀行││├────────┼───────┼──────┤││優尼士國際股份有│1,530│中國信託銀行│││限公司│││├────┼────────┼───────┼──────┤│98年2月│統聯旅行社│30,000│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27,000│玉山銀行││├────────┼───────┼──────┤││長連汽車企業股份│21,041│台新銀行│││有限公司││││├────────┼───────┼──────┤││新光三越│1,000│中國信託銀行││├────────┼───────┼──────┤││大潤發內湖一店│2,773│日盛銀行│├────┼────────┼───────┼──────┤│98年3月│麗車坊-大直店│1,300│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1,300│玉山銀行││├────────┼───────┼──────┤││MOMOYA忠孝店│1,370│中國信託銀行│├────┼────────┼───────┼──────┤│98年4月│帳單分期│18,531│中國信託銀行│├────┼────────┼───────┼──────┤│98年5月│統聯旅行社│5,300│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4,200│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7,300│台新銀行│├────┼────────┼───────┼──────┤│98年6月│愛買吉安忠孝店│4,270│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5,450│玉山銀行│├────┼────────┼───────┼──────┤│98年7月│統聯旅行社│5,250│玉山銀行││├────────┼───────┼──────┤││MOMOYA忠孝店│1,280│中國信託銀行│├────┼────────┼───────┼──────┤│98年8月│INVESTORSTRUST│10,213│玉山銀行│├────┼────────┼───────┼──────┤│98年9月│復興航空運輸│1,738│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6,450│玉山銀行│├────┼────────┼───────┼──────┤│98年10月│美麗華百樂園│6,170│遠東銀行││├────────┼───────┼──────┤││INVESTORSTRUST│9,921│玉山銀行││├────────┼───────┼──────┤││ 屈臣氏 │2,067│中國信託銀行│├────┼────────┼───────┼──────┤│98年11月│軒碩通訊│3,000│玉山銀行││├────────┼───────┼──────┤││統聯旅行社│5,500│玉山銀行││├────────┼───────┼──────┤││京星港式飲茶│685│中國信託銀行││├────────┼───────┼──────┤││維多利亞皮鞋-中│1,500│中國信託銀行│││崙店│││├────┼────────┼───────┼──────┤│98年12月│INVESTORSTRUST│9,889│玉山銀行│├────┼────────┼───────┼──────┤│99年1月│新世紀資通股份有│2,709│日盛銀行│││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2,355│日盛銀行│││限公司│││├────┼────────┼───────┼──────┤│99年2月│新世紀資通股份有│3,096│日盛銀行│││限公司│││││││││││││├────┴────────┼───────┴──────┤│合計│35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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