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王芊蓉 被告 黃廷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