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 黃靜盈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林心惠 律師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六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給付加班費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6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之上訴人,為還原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於107年9月26日準備程序時稱:「原告主張之加班屬支援加班」等語,有聲請該案件107年9月26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106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尚繫屬本院,而聲請人就聲請錄音光碟所主張及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陳明如前,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黃宣撫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