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胡羽雯
吳桂花 被告 黃明政
琮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瑞傑 被告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被告黃明政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王子榮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