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複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5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