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唐子平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員林市○○段○號1402、1403、1404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員林市○○路○段○○○號、180號、182號)之最近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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