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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