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交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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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交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犯藏匿人犯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又於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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