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原告 洪金木 被告 許家馨
方奕廷
張竣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竣閎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許家馨、方奕廷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