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奕樂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他字第802號、
101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奕樂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588號提起公訴,並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1號判決無罪確定,該案扣得之盜版影音光碟「 亞瑟 的奇幻王國2: 瑪塔莎 的復仇」1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規定「得」宣告沒收之物,而非如義務沒收規定採用「沒收之」之用語。故本法第98條前段、但書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25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採同一見解)。
三、另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允為前開原則之例外規定。又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中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如毒品、槍砲、彈藥等是,若法律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如偽造之貨幣,自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5058號判決參照);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
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度量衡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即採取前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而言。綜上,得依現行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專科沒收之物」者為限。是前開著作權法第98條既係採取「職權沒收主義」,自非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物。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1號判決無罪確定,本件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亞瑟的奇幻王國2:瑪塔莎的復仇」1片,依上開「主從不可分原則」,自不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亞瑟的奇幻王國
2:瑪塔莎的復仇」1片,亦非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已如前述,故本院自無從再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意旨疏未注意上情,謂上開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1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尚有未洽。又本件復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