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懿芹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
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項規定,前揭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
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8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惟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
查詢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