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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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張丁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9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