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 柯仁傑
傅百麒 傅郁明 劉惠滿 傅淳鈴
傅怡華 傅郁崇 楊雄鎮 楊美鈴
劉 楊美里 施義勝 謝禧明 謝信光 謝信生 謝信中 施明理 施秀理
施美理 宋世明 宋世俊 宋世雲 陳明君 陳語樂 陳柯舜英 (歿)
楊順琪 楊騰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原告應於前項庭期前提出陳柯舜英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24日宣判,茲因本院職權查詢原告陳柯舜英於本件繫屬後之110年11月7日死亡,尚待原告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
三、又依本院職權查詢新竹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原告楊騰旭於110年11月23日分割繼承登記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見本院卷第282頁),則原告 楊舜琪 是否與原告楊騰旭間有遺產分割協議存在,尚待釐清。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