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益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益才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等有嫌隙,而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以不雅字詞辱罵告訴人等之事,未尊重告訴人等之名譽法益,應予責難,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078號被告詹益才男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益才前因臉書玉石社團經營及直播推廣與 李彥徹 (臉書名稱: 墨愁 )互有嫌隙,竟於民國111年1月2日,公然在其創設、成員有451人之臉書「和 田玉 雕刻師直播群」,發帖以「明明就是一隻狗舔大便的狗當初在台灣 和田玉 直播界亂搞…知道我說誰嗎李彥徹現在用很多假名墨甚麼的」等不雅字詞辱罵李彥徹,足以貶損李彥徹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李彥徹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彥徹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彥徹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被告詹益才、告訴人李彥徹臉書主頁及臉書社團「和田玉雕刻師直播群」之截圖照片共7張。
二、核被告李彥徹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檢察官黃嘉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蔣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