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林淑惠、 張笑寧 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1月16日簽立授信約定書,約定授信額度為一般放款900萬元、墊付國內票款600萬元,並約定還本付息方式為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繳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7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09年11月23日止;又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林淑惠、張笑寧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2月27日再次簽立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額度為900萬元,並約定還本付息方式為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繳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相對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9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月3日起至107年7月3日止。另就上開借款部分,相對人於107年8月6日簽立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就借款②(
900萬元部分)變更相關約定內容為⑴借款自107年7月3日至110年7月3日展延三年(每月一期,共36期)。⑵自
107年7月3日起,就前開尚欠本金之借款利息及遲延利息,依后列方式計付:自107年7月3日至110年7月3日按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1.52%(加碼後為2.6%)機動計息。⑶還款方式:第1-12期(107年7月3日至108年7月3日)每期償還本金50仟元,每期按借款餘額計收利息;第13期(
108年7月4日)起每期還本150仟元,每期按借款餘額計收利息,最後一期按實際未還餘額及應繳利息一併清償。另於108年5月17日分別簽立借款①、②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變更借款①(700萬元部分)還本付息方式為⑴自108年
1月23日起至109年1月23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攤還本金。⑵自109年1月23日起至到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得提前清償及增加攤繳金額,惟如未依約履行,仍得依原貸放條件求償;變更借款②(900萬元部分)還本付息方式為⑴自108年2月3日起至109年2月
3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攤還本金。⑵自109年2月3日起至到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繳息後固定攤還本金
5萬元,並得提前清償及增加攤繳金額,屆期全數清償,惟如未依約履行,仍得依原貸放條件求償。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09年1月23日起、②自109年2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673,421元、②8,6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貸放主檔資料(繳款紀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7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神農路17號│農科段5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631.10、二層557.4││全部│││││││、二層樓房│9總面積418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