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相對人 劉張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張麗花於民國106年8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 劉文凱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8月7日起至116年8月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08年12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00,4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繳款紀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張麗花、債務人劉文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迄今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債務人於109年5月18日具狀表示,借款人因疫情影響,貸款利息有延遲繳納之情況,但並非催討置若罔聞,將會盡快繳納欠款,懇請暫緩拍賣抵押物一事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檳榔腳│二│605││0│47│26.00│472600分│││││││││││││之2448││└──┴───┴────┴───┴──┴───┴─┴──┴──┴────┴────┴─────┘┌────────────────────────────────────────────────────────────┐│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669│博愛路324號4樓│檳榔腳段二小段│鋼筋混凝土│第四層89.94,總面積89.│陽台7.99│全部│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之2│605地號│造、十一層│94│││小段1782建號*11,636.││││││樓房││││06平方公尺;權力範圍││││││││││:472600分之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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