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文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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