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三號聲請人 陳義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麗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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