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一號聲請人 蔡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阿恭 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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