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劉建漢 與被上訴人 李建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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