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信用狀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仁壽明傳貿易香港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狀款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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