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雲林縣土風舞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徐魏玲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台企斗六分行負責│台企斗六分行│100年8月12日│90,000元│FW038264││││人: 李欽學 ││││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