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76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追加被告乙○○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追加被告乙○○因罹患流感重症,於98年10月26日住進隔離病房需家屬在旁協助並隔離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經詢之醫院在旁協助並隔離之家屬確為上訴人丙○○,本院認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1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吳燁山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