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國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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