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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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原告 黃淑貞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3年2月5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93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