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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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7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志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 劉政典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政典之地址,並提出被告劉政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被告劉政典之地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阮玟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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