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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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6號
抗告人 王道 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古瀞尹 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依前開說明,抗告期間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即113年2月8日起算,至113年2月17日屆滿10日,本件抗告人遲至113年2月24日始提起抗告(見民事聲明抗告狀上本院收文章戳),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