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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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債權人 黃瑞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進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祥進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4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竪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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