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陳魏金蘭 被告 賴志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個別原因事實所對應之損害數額未予分別確定,且雖稱單據繁多,但迄未提出,故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何秀燕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