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8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848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通訊地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4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胡國棟法官陳秀媖法官林玫君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