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5號
原告 吳囿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5號
原告 吳囿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