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小字第8號
原告旭呈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炘葦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