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小字第8號

原告旭呈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炘葦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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