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27號

上訴人 曹美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永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1,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6,9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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