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78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項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準此,科刑事項可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若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審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查本件上訴人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已陳明係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見簡上卷第159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㈠犯罪事實:吳偉豪與 陳冠廷 均係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之
玩家,吳偉豪於民國110年1月29日12時25分前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聯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拼出頭強強」登入網路遊戲「星城ONLINE」後,於同日12時25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遊戲之公開頻道上,對陳冠廷所使用之暱稱「公家機關長官」辱罵「公家機關長官的幹你娘王八蛋,你這一位畜牲人渣王八蛋的爛官王八蛋經常就是你娘雞巴官」等語,足以貶損陳冠廷之社會及人格評價及其在「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社群中之社會評價。
㈡所犯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茲據告訴人陳冠廷具狀聲請檢察官上
訴,因被告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沒有賠償告訴人分文,又未達成和解,參以被告侮辱告訴人的詞語不僅僅只有一句話等情,故認原審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似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輕縱被告。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㈡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75年度臺上字第703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又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662號判決參照)。查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上述犯行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網路遊戲公開頻道中辱罵告訴人,而損害告訴人之名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另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於原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其所生危害尚未獲得減輕;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罰金3,000元,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上述量刑,業已本於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詳細審酌,並未低於法定刑度之不法情形,且其結論亦屬妥適,經核量刑並無不當。至被告雖於本院上訴審程序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嗣卻未依約履行賠償,有調解筆錄、告訴人刑事陳報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簡上卷第121至124頁、137頁),然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犯後並未賠償之情形,在此量刑基礎並未有明顯變動之情況下,尚難逕認原審判決有何量刑過輕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莊承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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