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陳瑞麟
上列原告因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榮達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79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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