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8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宜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昌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⑴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暨其上16431建號⑵高雄市○○區○○段○○○號暨其上56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林昌堯、債務人 林佳穎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