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8號
原 告 逸仙居 社區管理負責人 謝甘霖
訴訟代理人 洪文富
被 告 張怡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8號
原 告 逸仙居 社區管理負責人 謝甘霖
訴訟代理人 洪文富
被 告 張怡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