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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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2378號、第5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叁拾壹副、抽頭金新台幣
陸佰元均沒收。
乙○○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拾貳副、抽頭金新台幣肆
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民國97年1月29日扣得的賭資新台幣(下同)6400元,非被
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另97年3月
31日扣得的賭資800元,亦非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予沒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