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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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豪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豪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豪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也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茲因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應特別敘明。
四、經查:
㈠、受刑人李豪宏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至、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此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李豪宏103年2月19日刑事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附表所示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號及9至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
4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年及2年6月確定,又附表編號至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88、545、57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年6月、10月及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88、545、570號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19號、
102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分別判處之有期徒刑7月、9月、4月加計後之總和,即9年。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李豪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7日│102年3月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651號│、651號│、65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26號。│2026號。│2026號。│││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4月9日│102年4月11日│101年11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651號│、651號│、65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26號。│2026號。│2026號。│││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搶奪罪│搶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1年11月24日│101年11月27日│101年12月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651號│、651號│、65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26號。│2026號。│2020號。│││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期徒刑2年6月。│└───────┴─────────────┴─────────────┴─────────────┘┌───────┬─────────────┬─────────────┬─────────────┐│編號││││├───────┼─────────────┼─────────────┼─────────────┤│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1年11月10日│101年11月14日│101年11月2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651號│、651號│、65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20號。│2020號。│2020號。│││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編號││││├───────┼─────────────┼─────────────┼─────────────┤│罪名│搶奪未遂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9日│101年12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651號│、651號│、65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號││├───┼─────────────┼─────────────┼─────────────┤││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20號。│2020號。│2020號。│││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編號││││├───────┼─────────────┼─────────────┼─────────────┤│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1年12月8日│102年4月22日│102年3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1年度偵字第6633號、102│102年度偵字第1977、29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年度偵字第119、124、244│3098、4032號││││、762、3099號、102年度毒│、762、30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1、223、419、582│偵字第91、223、419、582│││││、651號│、65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88、545、││││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70號││││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10月1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1、145、41│102年度易字第488、545、││││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號、102年度訴字第68、11│570號││││7、118、279、360、400│7、118、279、360、400│││││號│號│││├───┼─────────────┼─────────────┼─────────────┤││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20號。│2020號。│2537號。│││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①編號9至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編號││││├───────┼─────────────┼─────────────┼─────────────┤│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3月3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77、2944、│102年度偵字第1977、2944、│102年度偵字第1977、2944、││││3098、4032號│3098、4032號│3098、403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88、545、│102年度易字第488、545、│102年度易字第488、545、││││570號│570號│570號││├───┼─────────────┼─────────────┼─────────────┤││日期│102年10月14日│102年10月14日│102年10月1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88、545、│102年度易字第488、545、│102年度易字第488、545、││││570號│570號│570號││├───┼─────────────┼─────────────┼─────────────┤││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38號。│2538號。│2538號。│││②編號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至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編號││││├───────┼─────────────┼─────────────┼─────────────┤│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3月10日│102年5月14日│102年5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77、2944、│102年度毒偵字第59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96號、││││3098、4032號│102年度偵字第5963號│102年度偵字第596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88、545、│102年度訴字第619、701號│102年度訴字第619、701號││││570號││││├───┼─────────────┼─────────────┼─────────────┤││日期│102年10月14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88、545、│102年度訴字第619、701號│102年度訴字第619、701號││││570號││││├───┼─────────────┼─────────────┼─────────────┤││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38號。│166號。│167號。│││②編號至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