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21日甲○ 慎辛 97執字第17494號通知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紙、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