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8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2月9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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