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51號聲請人 徐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振宇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振宇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32612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7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聲請人徐瀚文自己,相對人王振宇非發票人,卻記載為本票之受款人,形式上觀之,聲請人需依票據所載對相對人王振宇付款,而非相對人需負票據責任。是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振宇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