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號聲請人 邱永芳 上列聲請人與社團法人臺灣海洋產學策進會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