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權人 沈柏瑾 債務人 郭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500,000元,詎屆期經多次催討未獲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上開款項,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惟據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110年12月26日止,遲延利息約定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是以,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之利率為15%,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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