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釋明聲請人於協商後之收入、支出分別有無增減?何時轉換至國際日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2.釋明聲請人之母乙○○有無薪資以外之其他收入?
3.釋明聲請人之妹 哀佳雯 之薪資及債務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每月薪資明細表、還款協議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