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資產總價值(金額)。
(二)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機車行照影本。
(三)聲請人任職良京有限公司億憲龍有限公司之在職期間暨薪資所得證明。
(四)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蔡金車 扶養費10,000元、 蔡莊錦 3,000元、 蔡宇蕎 3,000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並釋明配偶是否分擔扶養費。
(五)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
(六)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七)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八)聲請人敘及父親名下之土地已全部出賣,請補提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二:
(一)請聲請人釋明配偶現有無職業?如有,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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